第155章 大義滅親
雲甘松直覺不能被雲茯苓牽著鼻子走,讓她掌握主動權。
當下忙搶著轉了話題道:「茯苓,你既回來了,不如先回院子裡略作休息,有事稍後再說。」
「你的院子二叔還給你留著呢,也時時讓人勤去打掃。」
「回頭讓你二嬸設宴,廣邀親朋,向大家宣布你回來的消息。」
說完,又看向雲珊瑚,故作呵斥道:「你這孩子身子不好,不好好在莊子上養著,到處跑什麼?」
雲靈芝聽的捏緊了拳頭,雲茯苓的院子是整個濟春侯府除了主院以外最好的,早就被她占著了。
如今雲茯苓一回來,雲甘松連和她商量一下都不曾,就要把院子還給雲茯苓。
那她怎麼辦?
雲茯苓笑看了雲甘松一眼。
她可不信雲甘松會這般好心。
雲靈芝覬覦她那座院子許久,她離開的這許多年,那座院子能空著才怪。
況且如今她回來了,整個濟春侯府的大宅都是她的,她還會在乎從前的那一座院子?
雲甘松這般強硬的轉移話題,想來是因為雲珊瑚的突然出現,讓他嗅到了一絲不同尋常。
然而這一切都由雲茯苓掌控,卻不是雲甘松能說了算的。
雲茯苓幽幽開口:「不急,有些賬還是先算清楚的好!」
說完,她又指了指雲珊瑚,「既然二叔認得她,那不妨先聽一聽。」
雲珊瑚看了雲茯苓一眼,想到臉上開始變淡的傷疤,心底陡然生出了一股豁出一切的勇氣。
什麼爹娘姐妹,都是靠不住的。
發現她的臉毀了,還不是把她像扔一塊破布似的,扔到莊子上不聞不問,任由她自生自滅!
隻要她今日做好雲茯苓交待的事,拿到剩下的祛疤膏,其他人如何都與她無關。
等她養好了臉,有的是好日子過!
雲珊瑚心下拿定了主意,當即沖著堂上眾人磕了個頭,擲地有聲道:「小女雲珊瑚,是雲甘松與向氏的次女,小女五年前意外得知兩樁事,深覺對不起大姐姐雲茯苓,自此夜夜難眠,良心不安。」
「因此向翊王殿下及眾位長輩舉報,讓真相大白,也求一個心安。」
「第一樁事,便是小女的姐姐雲靈芝,嫉妒大姐姐雲茯苓,在平樂長公主的賞春宴上給大姐姐雲茯苓下藥,又買通了家中的車夫,設計讓其玷污大姐姐,毀其清白,好搶奪大姐姐與安國公府世子安玉麟的婚事。」
雲靈芝霎時美目圓睜,衝過去捶打雲珊瑚,高聲喊叫道:「你胡說!」
然而,還不等她挨到雲珊瑚的一片衣袖,早就有人上前將她拉開了。
雲甘松和雲二夫人都驚呆了,隻覺得小女兒莫非是中邪了不成,怎麼竟胳膊肘往外拐,往他們這些親人身上捅刀子?
而且這些話,是能宣之於口的嗎?
雲珊瑚卻好似並未受到影響,繼續道:
「好在上天開眼,沒讓那車夫得逞,反倒陰差陽錯,促成了大姐姐與翊王殿下的姻緣。」
「第二樁事,則是當年的那場大火並非是意外,也非大姐姐做了醜事羞憤之下,點火自焚。」
「而是我爹娘想謀奪雲家產業,故意放火要燒死雲茯苓……」
雲珊瑚的話還沒說完,雲甘松額頭的青筋已然暴起,厲聲喝道:「住口,你這個逆女,我看你是病糊塗了,竟當著翊王殿下的面滿口胡言!」
「來人,快把她拉下去,送回莊子上好好看管!」
雲茯苓忽然出聲道:「我看誰敢!」
她看向雲甘松,眸光冰冷,「二叔,你這般莫不是惱羞成怒,做賊心虛?」
「當年我好端端的睡在房裡,半夜卻突然起了大火,不僅門窗盡數從外面被封住了,那火中還有火油的味道。」
「說不是有人縱火,意圖害我性命,恐怕傻子都不信!」
「幸虧當時我身邊的大丫環捨命相護,奶嬤嬤才能將我救出來。」
「否則的話,恐怕我早就被燒成一捧灰了。」
歐陽鳴和杭老爺子雖早知雲茯苓流落在外這事,其中定有陰謀戕害。
但此時聽雲珊瑚將當年之事一句句道出,心生霎時憤懣難平。
「好你個雲甘松,你竟敢這般害茯苓!」
「以往我還當你是個好的,會真心疼愛茯苓,撫養她長大,沒想到你是這般人面獸心!」
「此事我們師兄弟四家,絕對不會輕易算了的!」
端坐一旁的蕭璟翊這時突然朗聲開口:「邱大人,方才堂上所言,你可都聽清楚了!」
一身著緋色官袍的中年男子越眾而出,拱手道:「回殿下,臣都聽清楚了,也已命手下詳細記錄下來。」
雲甘松看到這身著緋色官袍男子的面容,霎時滿臉驚詫之色。
這人正是京兆尹邱明達。
方才他所有的注意力幾乎都放在了雲茯苓的身上,壓根就沒注意到邱明達也在。
而且這是他們雲家的家事,邱明達跟著摻合什麼?
邱明達心裡其實也懵著。
他今日剛起身,翊王的人便找上了門,說要請他幫一個忙。
他哪裡敢得罪翊王殿下,糊裡糊塗地就跟了過來,然後跟著看了一場大戲。
本以為就是一樁家事,沒想到聽著聽著,竟聽到了兩樁大案。
他一下子就明白過來,翊王殿下請他來此的用意。
蕭璟翊對邱明達露出一個滿意的眼神,「那此三人者,該當何罪?」
邱明達聞言,沉默下來。
判案要講究一個證據確鑿,眼下雖有雲珊瑚這個證人的證詞,卻也隻是一面之詞,並無佐證。
而且事情已經過去五年了,物證早已湮滅,無從尋找。
單單憑此就要給雲甘松他們定罪,為免太牽強了一些。
但面對蕭璟翊頗具壓迫感的目光,邱明達沉默片刻後,隻得硬著頭皮答道:
「若證據確鑿,按大啟律令,毀人清白者,形同殺人害命,杖一百後處死。」
「火燒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者,無論舍宇大小,財物多少,徒三年。」
「損毀財物滿十兩銀,流放兩千裡。」
「損毀財物滿百兩銀,判絞刑。」
「殺傷人者,以殺傷罪論處!」